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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辉与湖北天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湖北天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23号原告刘辉。被告湖北天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D座15楼13号。法定代表人徐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湖北天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5元(已免)、其他费用46元,共计人民币46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已付)。审判员  郑小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高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