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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迁西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