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城民初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仕琴与李定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琴,李定忠,岑永莲,李定玉,李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城民初字第1361-1号原告:陈仕琴,女,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定忠,男,生于1967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岑永莲,女,生于1968年7月2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定玉,男,生于1965年9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秋惠,女,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琴与被告李定忠、岑永莲、李定玉、李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定忠所有的川TD92**号小型汽车及被告李秋惠所有的川TD16**号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定忠所有的川TD92**号小型汽车及被告李秋惠所有的的川TD16**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李定忠、李秋惠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抵押、毁损等;二、对陈金生用于本案担保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57号“珠峰商住楼”五期3单元2楼的房屋(产权证号:雅房权证市字第00354**号,建筑面积:81.57M2,所有权人:陈金生)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陈金生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定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