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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世亮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世亮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05号罪犯史世亮,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原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世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史世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9)新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史世亮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世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2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史世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史世亮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在生产劳动改造中,认真负责,较好的完成了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受监狱记功1次,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6月共受监狱连续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世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世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新龙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