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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和香诉被告李海全、祁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和香,李海全,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308号原告苏和香,女,1981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李海全,女,1989年11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祁云,女,1989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和香诉被告李海全、祁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和香撤回对被告李海全、祁云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