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和香诉被告李海全、祁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和香,李海全,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308号原告苏和香,女,1981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李海全,女,1989年11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祁云,女,1989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和香诉被告李海全、祁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和香撤回对被告李海全、祁云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