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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催字第28号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荣。委托代理人张海生。申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负责人姚明强。委托代理人穆开拓。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以票号为:1020005223190338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方 瑶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