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满元与代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元,代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703号申请人张满元,男。被执行人代滨,男。申请执行人张满元与被执行人代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922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1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