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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宁平香与李洪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平香,李洪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宁平香,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李洪长,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长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洪长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洪长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洪长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3.8元(含代垫诉讼费人民币87.5元、执行费人民币12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香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