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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南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冷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2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2013年1月1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刘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4日20时许,张某辉(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刘某家吃完饭后,张某辉提议去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盗铁,刘某同意了。张某辉从其“老表”(身份不详)处借了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其后,刘某驾驶该车搭乘张某辉及“老表”来到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三人在该公司洗澡堂附近盗窃一个不锈钢闸阀装入该小车尾箱。随后三人将不锈钢闸阀销赃给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罗尚贤所开的废品收购店,得赃款230元,三人平分赃款。2012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张某辉、段贵福(另案处理)共同商量一起去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盗铁。后张某辉借来一辆面包车,刘某驾驶该车搭乘张某辉、段贵福开到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三人在该公司洗澡堂附近盗窃一台减速机以及一台自制煅烧检修辅助拖车装入该车,当车开至该公司大门时,遭公司保安阻拦,随后段贵福下车将大门电动栏杆举起让刘某开车通过,尔后,三人将所盗物品销赃给冷水江市禾青镇步行街地段张美红所开的废品收购店,得赃款495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190元。2012年12月16日11时许,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保卫处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扭送至冷水江市公安局沙塘湾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3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190元,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有到案情况说明、报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冷水江市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证明、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理的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华、王某坚、张某红、王某仁、兰某华、罗某贤、张某红、王某长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共同作案人段贵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刘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刘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缴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刘某应当持本判决书原件到湖南省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艳玲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唐跃良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华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