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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新民、孙士明等与施小平、许新昌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民,孙士明,王信兰,孙学达,李汉培,黄汉祥,孙佩香,吴惠兰,浦友培,蔡雄,浦雅娟,范本义,施小平,许新昌,施玉娟,张惠全,张金娣,卫洲,郭继森,郭继林,蔡锦仁,包雅珍,黄汉成,龚雅珍,施小芳,卫昌,蔡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孙新民,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孙士明,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王信兰,女,1942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孙学达,男,193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李汉培,男,195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黄汉祥,男,195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孙佩香,女,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吴惠兰,女,1930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浦友培,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蔡雄,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浦雅娟,女,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范本义,男,1934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小平,女,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许新昌,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玉娟,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惠全,男,194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金娣,女,194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卫洲,男,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郭继森,男,194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郭继林,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蔡锦仁,男,194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包雅珍,女,195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汉成,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龚雅珍,女,194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小芳,女,194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卫昌,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蔡明,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孙新民等十二名原告诉施小平等十五名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 硕审 判 员  崔逸家人民陪审员  黄德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