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某某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淡某某,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灿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