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田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