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源、陈美兰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源,陈美兰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社刑初字第0006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源,男,27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美兰,女,62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源、陈美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冯 春 光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宗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