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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高国梁与高思穷、高普庆、高章鸿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梁,高思穷,高普庆,高章鸿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高国梁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高思穷被告高普庆被告高章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利原告高国梁与被告高思穷、高普庆、高章鸿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楠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国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高思穷、高普庆、高章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国梁诉称,三被告系原告与其前妻何金成所生。原告现已达74岁高龄,但三被告拒绝赡养原告,致使原告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赡养费每月共计33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高思穷、高普庆、高章鸿辩称,原告系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为2920元,收入稳定,足以维持个人生活。原告单位医疗保险健全,其居住的院内设有职工医院,就医方便,原告身体健康。三被告均系普通工薪阶层,经济能力有限,三被告还要照顾其母亲。三被告经常去看望原告,照顾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国梁与何金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女高思穷、高普庆、高章鸿。2002年7月26日,原告高国梁与何金成离婚,婚后独自居住于中航工业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单位宿舍。另查明,一、“中航工业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出具证明载明,高国梁于2000年12月退休,其月退休金为2920元。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执字第26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每月划扣被执行人高国梁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第六一一研究所的退休金及生活补贴1900元直至44785.95元。经本院工作人员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核实,上述扣款已执行完毕。三、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1、现原告每月领取退休金2920元;2、现原告独自居住于中航工业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单位宿舍,单位不向原告收取住房租金。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工作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给予父母以资助,也包括在生活中给予父母照料和关心,精神上给予抚慰。本案中,原告高国梁现居住单位宿舍,无需支付房租,其每月有退休金2920元,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综观本案实际情况,原告高国梁现并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可以通过对其生活上的关心照顾来体现,尽管三被告无须另行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用,被告高思穷、高普庆、高章鸿也理应在日常生活上多给予高国梁照料、关心和体贴,使其精神上有所慰籍,享受天伦之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国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国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