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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民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唐荣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唐荣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0872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17号。负责人沈建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唐荣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荣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