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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何成科诉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科,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瓜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何成科,男,生于1972年4月8日,汉族,瓜州县农民。被执行人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成科与被执行人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瓜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合计30275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成科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与瓜州县三鑫硅业有限公司未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付案件款30625元(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张宾基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