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淑香、刘淑清、刘淑霞、刘井才与马平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刘淑香、刘淑清、刘淑霞、刘井才与生 命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刘淑香,女,汉族,1970年出生,乾安县人。原告:刘淑清,女,汉族,1972年出生,乾安县人。原告:刘淑霞,女,汉族,1967年日出生,乾安县人。原告:刘井才,男,汉族,1962年出生,乾安县人。被告:马平,男,汉族,1962年出生,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香、刘淑清、刘淑霞、刘井才与被告马平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淑香、刘淑清、刘淑霞、刘井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刘淑香、刘淑清、刘淑霞、刘井才负担。审 判 长 王天极审 判 员 岳成忠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