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韩某某,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