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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韩某某,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