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符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自由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4年2月25日18时许,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符某某求购人民币130元的毒品,符某某表示同意,张某要求符某某将毒品送到雷州市乌石镇蓝圆宾馆门口。于是,符某某电话联系绰号名叫“猴子”的人送人民币130元毒品到其家门口。不久,“猴子”来到符某某家门口送2包毒品给符某某,俩人约定等待符某某收到贩毒款后再付款给“名叫猴子”的人。接着,符某某将其中1包毒品吸食,然后携带另1包毒品来到约定地点与张某相遇。张某付给符某某150元人民币,符某某贩卖1包毒品给张某。符某某正准备找回人民币20元给张某时,俩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符某某150元人民币和手机1部,缴获张某冰毒1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共净重0.97克,检��甲基苯丙胺成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毒品1包、150元人民币和手机1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赃款收据;3.证人张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符某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某能当庭自愿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财物:1、毒资人民币150元、手机一部,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毒品甲基苯丙胺0.97克,属违禁品,应当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7克,没收销毁;随案的人民币150元、手机一部,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培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