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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成龙、朱某甲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龙,朱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龙,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淮南市八公山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因患肝豆状核变性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潘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龙、朱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龙及其辩护人万会昌、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发短信给其亲戚受害人谢某甲,得知谢某甲一人在家便要求到其家中去玩。谢某甲同意后,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成龙乘坐出租车前往谢某甲家。途中,朱某某、刘成龙商量到谢某甲家后和谢某甲发生性关系。到谢某甲家后,谢某甲躺倒在床上看电视,被告人朱某某、刘成龙也到谢某甲的床上,上床后便先后抚摸谢某甲的身体,谢某甲将朱某某的手推开,在床上坐起并哭了起来,朱某某见状便起身到隔壁房间玩电脑。刘成龙继续在床上和谢某甲闲聊了一会后,便强行与谢某甲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朱某某、刘成龙离开谢某甲家。次日凌晨1时许,谢某甲打110报警。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成龙、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证人谢某乙、谢某丙的证言,田家庵分局淮公(田)勘(2014)01007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淮)公(法证)鉴字(2014)15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成龙、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成龙、朱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有异议,当庭辩解其没有强奸被害人谢某甲,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被诱导所致。被告人刘成龙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龙犯强奸罪且系犯罪既遂,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成龙本人在法庭上已经全部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应当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为准。被害人的陈述仅仅是其单方面的陈述,并不能排除被害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本案的证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极低,同时两证人的证言均是案发后听被害人讲的,是传来证据。被告人朱某某仅仅供述了在回家的路上听刘成龙讲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没有供述刘成龙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另本案有足够证据印证被害人具备自愿和刘成龙发生性关系的意愿。本案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即到达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涉案遗留物进行了提取,并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但是鉴定的结果是现场没有发现刘成龙的精斑,现场的卫生纸、擦拭物、烟头等基因、DNA均和被告人刘成龙的不相符。本案证据之间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此应当依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宣告被告人刘成龙无罪。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强奸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朱某某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朱某某仅为刘成龙强奸被害人提供了间接的帮助,其主观上对于犯罪的发生仅出于间接故意,属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另朱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现能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朱某某从轻处罚,并能考虑其身体状况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发短信给其亲戚即受害人谢某甲,得知谢某甲一人在家便要求到其家中去玩。谢某甲同意后,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成龙乘坐出租车前往谢某甲家。途中,朱某某、刘成龙商量到谢某甲家后和谢某甲发生性关系。到谢某甲家后,谢某甲躺倒在床上看电视,被告人朱某某、刘成龙也到谢某甲的床上,上床后便先后抚摸谢某甲的身体,谢某甲将朱某某的手推开,在床上坐起并哭了起来,朱某某见状便起身到隔壁房间玩电脑。刘成龙继续在床上和谢某甲闲聊了一会后,便强行与谢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并将精液射在自己的手上。随后,朱某某、刘成龙离开谢某甲家。谢某甲遂打电话给其女朋友谢某丙,让她来自己家里,并告知她自己被朱某某的朋友强奸的事,谢某丙得知后即打电话让谢某甲的父亲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谢某甲打110报警。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18日我姑谢某甲和另外一个女孩到谢家集找我玩,刘成龙也打电话找我玩,我们先去网吧上网,因谢某甲和那女的没有带身份证,网管就让她俩出去了,我们三个就去开宾馆了,刘成龙继续在那上网,后来刘成龙也到的宾馆,谢某甲和另外那个女的就先走了。晚上8点钟左右,我发短信给谢某甲问可能到她家去玩?谢某甲说她爸刚走,能来玩,我和刘成龙都比较色,看只有谢某甲一个人在家,就想去想她好事。然后我和刘成龙从谢家集打出租车往谢某甲家去。在半路上的时候,我和刘成龙还商量到底谁先和谢某甲发生性关系,后来商定刘成龙上半夜和谢某甲发生性关系,我是下半夜和谢某甲发生性关系。谢某甲家是四层小楼,谢某甲给我俩开门后,她就到一楼卧室床上被窝里看电视。我说我冷,然后我就钻到谢某甲的被窝里,睡到她左边了。刘成龙说他也冷,他也钻到被窝睡到我左边了。我说:“我们今晚就在这睡了。”谢某甲说:“旁边屋子也有床,你俩到那屋睡”。我说:“旁边屋子没有空调,我俩就在这屋睡。”刘成龙说被窝有臭味,谢某甲说旁边屋子里有被子,就到旁边屋子去抱被子给我俩盖。然后谢某甲就开始睡觉了,刘成龙摸了下谢某甲的肚子,然后我用手抚摸谢某甲的胸部和下身,我又去掀谢某甲的上衣,谢某甲当时就哭了。我口齿不好,也哄不好她,我就抱着被子到有电脑的那屋子去上网听歌了。上了一会网后,我回到谢某甲卧室去拿烟抽,发现灯是关着的。我拿烟的时候,刘成龙说也给他点一根。我就把灯打开了,看到刘成龙和谢某甲在被窝里睡着。我把烟递给刘成龙,然后就把灯和门关上了。上了一会网后,我感觉冷了就又跑到谢某甲卧室去拿衣服。当时灯是关着的,我开灯拿好衣服就把灯关上,门关上了。上了一会网后,我想走了,就去把被子抱到谢某甲的卧室。我开灯发现刘成龙和谢某甲在床上躺着,我对刘成龙说我想走了。刘成龙说:“给我10分钟时间。”我说我知道了,然后我就把灯关上,门也关上了。然后我就继续回到有电脑那屋上网了。上了一会网后,我又回到谢某甲的卧室里,看到刘成龙正在穿鞋。我开灯以后发现谢某甲坐在地上哭,我就上去要把谢某甲拉起来,她坐在地上不起来。临走之前,刘成龙对谢某甲说:“有什么事情你打电话找朱某某。”然后我和刘成龙就出门往八公山水泥厂那边去了。路上刘成龙说他和谢某甲发生性关系了,至于刘成龙有没有射进去我就不知道了。我和刘成龙到我家以后,发现刘成龙父母、我父母、谢某甲父亲、派出所民警都在我家。然后我和刘成龙就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了。2、被告人刘成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18日我和朱某某、谢某甲和另一个女孩到网吧上网,后朱某某他们三个又去宾馆开的房间,我从网吧出来后也到的宾馆,谢某甲和另一个女孩先走了,我和朱某某两个人就在房间里面坐了半小时左右,朱某某在房间里面就在和谢某甲发短信,大概内容就是谢某甲说自己到家了,家里没人急人,朱某某就发短信给她说我们两个人去他家行不行,谢某甲就同意了,然后我和朱某某就打车到了玻璃厂后面谢某甲家中。在车上的时候,朱某某还问我“到谢某甲家之后谁先?”我说“无所谓,谁先都一样。”到了谢某甲家后,我和朱某某就进了谢某甲的卧室,谢某甲穿着睡衣到床上被窝里坐着。过了几分钟朱某某说冷,就把牛仔裤脱掉进了谢某甲的被窝,当时我坐在床尾的位置看电视,又过了十分钟左右,我也说有点冷也要进被窝,我就把裤子脱掉进被窝了。进了被窝之后我说被窝里面太臭了,谢某甲就从隔壁屋抱了一床被,我自己睡一个被窝,谢某甲和朱某某睡在一个被窝。然后我就用手摸谢某甲的胸部,谢某甲把我的手推过去了,然后朱某某就开始摸谢某甲,我看谢某甲坐起来哭了。朱某某就躺在床上抽烟,然后朱某某就裹着被子把卧室的灯和门关上到另外的屋子上网了。朱某某走之后我就对谢某甲说坐着冷,睡倒吧,还说刚才发生的事情不太好,男人都是这个样,让她乖一点,不要哭了,她讲了一句“今天晚上过后,我就当这些事没发生过。”然后我就继续跟她说让她不要把这件事放到心上之类的话,和她聊天。过了一会,朱某某回到卧室开灯拿烟抽,我让他给我也点了一根。之后朱某某就把灯关上,把门也关上继续去上网了。我和谢某甲继续聊天。过了一会,朱某某进卧室把灯打开穿衣服,他把灯关上、门关上又出去了。我又继续和谢某甲聊天,朱某某又进来一次说要把被子放到屋里。我对朱某某说:“给我10分钟时间。”朱某某说:“知道了。”然后他就把灯和门关上,到有电脑那屋了。我就趴在谢某甲的身上开始亲她的嘴,她有点躲避,我就对她说“你不要乱动,你再动,我就对你毛手毛脚的。”我还把手放在她的腰上。亲了大概有十来分钟左右,我让她躺在床上,我就开始尝试脱她的裤子,但是她抓住我的两个手,还说“不要这样”,所以就没脱掉。接着我尝试脱她的裤子,谢某甲这时候还用两只手抓住自己下身的衣服,我就把她下身的衣服往下脱,拽了几下我就把她的衣服脱到膝盖的位置,接着我把自己下面的衣服褪到膝盖,然后我就趴在她身上把阴茎插进她的阴道里,我就开始抽动,她还对我说几句“不要这样”,身体也扭动不配合我,抽动了十来分钟,然后,我又把她弄在上面,我就拽着她的胳膊往下拉,当时没有在谢某甲的体内射精,而是射在自己的手上了,完了她就下床坐到地上哭,我就把衣服穿上之后劝她到床上,她不搭理我,我就从床上拿了一床被披到她身上。朱某某这时候从隔壁过来喊我回家,我就对谢某甲说家里人找我们回家了,要是有什么事明天可以通过朱某某找我,然后我和朱某某就回家了。我们俩到了八公山水泥厂附近的时候,朱某某的妈打电话问朱某某带谁去的谢某甲家里,搞的谢某甲要报警。然后我就从朱某某那要了谢某甲的手机号码打电话给她,我对谢某甲说“我们俩之前发生的事情,能不能好好地谈一谈。”她就说“要么到她家里谈,要么她就报警。”回家之后我把事情给父母说了,我和父母就一起去了朱某某家里,到了朱某某家里看到谢某甲的父亲和警察都在,就把我和朱某某一起给抓来了。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18日下午2点左右,我、朱某某、谢某丁我们三个在谢家集玩,朱某某是我家亲戚,他是我远房侄子。大概5点左右他朋友也就是昨天晚上强奸我的那个男孩过来了,然后我们四个就一起到谢家集网吧上网,大概5点半,我、朱某某、谢某丁我们三个在谢家集一宾馆开了一间房间,我们在里面看电视,就朱某某朋友继续留在网吧上网,大概6点左右,朱某某朋友来了,然后我和谢某丁就回家了,晚上大概8点多,朱某某给我发短信,问我可在家,我讲我在家。朱某某又问我,你家里可有其它人。我说,没有,我爸妈都在医院。然后,朱某某又发短信说,那我现在到你家找你玩吧。我同意了。过了一会朱某某和他朋友就过来了。当时我家里的门是插着的,我听见朱某某在外面喊我,我就起床开门,开好门我就直接钻被窝了。朱某某到屋里对我说:“我嫌冷,你把空调开开吧。”然后,我就把空调开开了。过了一会,朱某某说今天太冷了,晚上我不走了,说着说着他把衣服脱了,就穿着衬裤衬褂钻进我的被窝了。当时朱某某讲要留在这过夜的时候,我就很诧异,我还没反应过来,朱某某就脱好衣服钻进我的被窝。我很生气,我就对朱某某说:“你不要睡我这屋,隔壁还有间房子,你和你朋友到那间房里睡。”朱某某听后,说:“我才不去,那间房没有空调。”过了5分钟左右,朱某某朋友也说太冷,也脱了衣服钻进我的被窝里了。我说:“一床被不够盖,我盖这床被子,我再给你们俩拿个被子。”朱某某听后,不同意。我就下床给他俩拿被子,朱某某朋友盖我拿的新被子,朱某某非要和我睡一个被窝。我们看了一会电视,我对他俩说我困了,然后我就睡着了。后来我感觉有人用手摸我,我醒后发现朱某某朋友用手摸我,我把他的手打过去。再过一会,朱某某用右手伸进我的内衣和内裤里面摸我的胸部,阴部。我把朱某某推开,然后我就坐在床上面哭了。朱某某看见我哭了,就把他的外套穿上了,到有电脑的房间去了。我睡在里面靠墙的位置,朱某某睡在中间,朱某某朋友睡在床的外侧。朱某某到有电脑那屋后,朱某某朋友就慢慢坐过来,他说:“男孩子都是这样的,你不要生气,我以前和我女朋友都是这样的。”我生气对朱某某朋友说:“今天过后我当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朱某某朋友边安慰我边搂我,亲我。我就推开他。他按着我,起身关灯。我正准备起来,他就用身子压着我,说:“你不要动,你要是再动的话,我就强行把你干掉。”然后,他用上身压着我,用双手把我的衬裤、内裤扒掉了。我不停反抗,我拼命地喊朱某某,叫他来救我。但是,朱某某一直没有过来。朱某某朋友把他的裤子脱了,把的生殖器强行插入我的阴道。我当时已经反抗的没有力气了,我就求他,说:“你不能这样对我,我求求你了。”朱某某朋友没有答理我,他双手继续按在我的肩膀上,还把上身衣服脱了,继续不停地在我的阴道里抽动他的生殖器。然后,他就把我弄在上面,我想站起来,但是朱某某朋友就拽着我胳膊往下拉,不让我走。朱某某朋友强奸我的过程应该在8分钟左右。后来朱某某朋友手机响了,他就起身看手机。我就趁此机会,从床上下来,坐在地上哭。朱某某朋友就穿衣服了,这时朱某某就进来了。然后他们就离开了。过了一会,他们又回来,他们说,你到床上去,地上凉。他们就拉我起来,我说你们别碰我。然后,他们说我们还有事情,我们走了,你有什么事情,到时候打我们电话。然后他们就离开了。过了20分钟左右,我就打电话给我一个女性朋友谢某丙,说我被人强奸了。然后谢某丙就到我家里来了。朱某某朋友后来打电话给我,谢某丙接的电话。谢某丙假装是我说:“你做这种事,你过来到我家来谈谈,否则我就报警。”朱某某朋友一开始答应了,但后来他又变卦说到谢家集谈。谢某丙又打电话给我爸把事情给他说了,我爸就赶回来了。我爸回来之后就报警了。4、证人谢某丙的证言,证明谢某甲在案发当晚11点17分给我打电话,还一直在哭,讲她在家被强奸了,我就到谢某甲家里,是夜里11点46分,看见她坐在地上的被子上,光着下身,下身内裤被脱掉一半,到腿弯处,我问她怎么搞的,她讲朱某某先摸的她,她害怕就哭了,朱某某就到另一间房间去了,朱某某带来的朋友之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我问他们有没有打她,她讲没有,她用卫生纸擦她自己下身,我看到卫生纸上有血,她自己讲痛,我就让她把下身衣服穿上,我用谢某甲的电话给她爸打电话,夜里12点半左右,谢某甲爸回来了,谢某甲爸后来把她抱到床上,之后就打电话给他亲戚商量这事怎么办,再后来就报警打了110。5、证人谢某乙(谢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妻子在矿三院看护儿子,2014年1月19日,门邻谢某丙打电话讲自己女儿谢某甲在家被朱某某朋友强奸,回家后看到女儿只穿睡衣抱被子在地上哭。6、田家庵分局淮公(田)勘(2014)01007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对案发现场即本区安成连岗村谢某甲家现场进行勘验情况。7、受案登记表及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案发后谢某甲的电话1595549****于2014年1月19日1:03分报案的情况。8、被告人刘成龙、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刘成龙、朱某某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龙、朱某某经事先预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谢某丙的证言并结合被告人刘成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成龙、朱某某共同实施强奸的事实,因被告人刘成龙供述自己将精液射在被害人体外,故与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上载明没有检测到刘成龙的精斑及基因型并不矛盾,对被告人刘成龙当庭辩解自己没有强奸被害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受办案人员诱导所致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龙犯强奸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也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与刘成龙有着共同的强奸他人的故意,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朱某某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仅是为刘成龙强奸被害人提供了间接帮助的从犯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马蓓蕾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