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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宏达粉体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博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宏达粉体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博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无锡市宏达粉体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前洲社区。法定代表人谢安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嘉芬(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博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八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秀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宏达粉体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粉体制造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博鹰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宏达粉体制造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达粉体制造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5元,由宏达粉体制造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