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虞增业、王大巧与汪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增业,王大巧,汪步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虞增业,男,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原告:王大巧,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汪步新,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增业、王大巧与被告汪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增业王大巧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增业、王大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增业、王大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虞增业、王大巧负担。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成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