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宣善海申请执行罗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善海,罗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440-2号申请执行人:宣善海,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镇××中××室。被执行人:罗付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村民组××号。宣善海申请执行罗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付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付成立即给付申请人宣善海货款23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75元,合计233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付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付成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