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仲撤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胡桂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胡桂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仲撤字第29号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荣。委托代理人张晓。被申请人胡桂风。委托代理人胡建龙。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胡桂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义劳仲案字(2013)1543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桂风达成和解,向本院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申请人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