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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七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培培与刘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培,刘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七初字第75号申请人王培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涛,男,汉族。系申请人王培培之哥,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手续。被申请人刘强辉,男,汉族。申请人王培培与被申请人刘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强辉驾驶的豫C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高自强所有的豫C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培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强辉驾驶的豫C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高自强所有的豫C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应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