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澄与张掖市博奥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澄,张掖市博奥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刘澄,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海燕,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博奥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有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生,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澄与被告张掖市博奥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澄于2014年6月2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刘澄负担。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