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1609号原告: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北社区孙陈。法定代表人:俞永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君芳、陆群,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负责人:黄小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胜军,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诸暨力诚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良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