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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畅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亮,杜娟,杜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畅亮,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娟,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玉军,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畅亮申请执行杜娟、杜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畅亮与被执行人杜娟、杜玉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畅亮同意被执行人杜玉军用位于莱芜市高新区官厂村莱城区民政局宿舍四号楼二单元一楼东户房屋一套(含院落及配房)抵偿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莱城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杜娟、杜玉军、亓新刚履行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畅亮、张琳琳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终结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爱武执行员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