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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辰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辰熙,兖州市新苑幼儿园、李海霞、吴艳军、李闯、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赵辰熙。被执行人:兖州市新苑幼儿园、李海霞、吴艳军、李闯、张洋。本院在执行赵辰熙诉兖州市新苑幼儿园、李海霞、吴艳军、李闯、张洋,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健康权纠纷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