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辰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辰熙,兖州市新苑幼儿园、李海霞、吴艳军、李闯、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赵辰熙。被执行人:兖州市新苑幼儿园、李海霞、吴艳军、李闯、张洋。本院在执行赵辰熙诉兖州市新苑幼儿园、李海霞、吴艳军、李闯、张洋,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健康权纠纷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