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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孟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孟XX。被告冯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王甘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