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孟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孟XX。被告冯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王甘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