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阳执字第8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谭才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才哲,刘月莲,董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字第884-4号申请执行人:谭才哲。被执行人:刘月莲。被执行人:董殿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月莲、董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烟民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举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