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邬培雄、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培雄,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邬培雄,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黎冬梅,元谋县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李扬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邬培雄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78元,退还上诉人邬培雄。(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善从安审判员 杨 霞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