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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予照顾,致使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再加双方为生活琐事吵闹,,致双方感情不和。2013年6月,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打架,双方遂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要求婚生女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别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2日举行了结婚典礼并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10月25日剩余一女,取名赵某某。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在后来的生活中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13年6月,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打架,原告遂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只是正常的吵闹,夫妻感��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育有一女。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等发生争执,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被告赵某某以家庭利益及发展为重,对原告倍加珍惜与爱护,双方共同营造适宜生产、生活的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了原、被告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