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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沈召亮与林书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召亮,林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51号申请人沈召亮,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林书珍,女,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申请人沈召亮因与被申请人林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书珍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书珍的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沈召亮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