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晓诉朱天峰、王铮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朱天峰,王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吴晓,男。委托代理人陶俊国,男。被告朱天峰,男。被告王铮,男。原告吴晓诉被告朱天峰、王铮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万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