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小春与浙江省雄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春,浙江省雄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陈小春。被告:浙江省雄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春与被告浙江省雄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剑博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