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某、蒋某与姚某、葛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蒋某,姚某,葛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钱某。原告蒋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钱XX。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蒋某诉被告姚某、葛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钱某、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