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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某、蒋某与姚某、葛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蒋某,姚某,葛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钱某。原告蒋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钱XX。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蒋某诉被告姚某、葛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钱某、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