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姜海旺与张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旺,张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姜海旺,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崇礼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男,1945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姜海旺诉被告张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