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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姜海旺与张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旺,张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姜海旺,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崇礼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男,1945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姜海旺诉被告张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