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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熊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熊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委托代理人杨剑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勇,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系东莞市凤岗美购百货商场经营者。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李锦政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