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廖章林与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章林,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章林,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佐臣,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章林因与被上诉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廖章林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系对原审第一项认定被上诉人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真时表业制品厂、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并非关联企业不服,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一项被上诉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真时表业制品厂、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是否关联企业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真时表业制品厂的经营期限为198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5日。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为香港企业。2010年12月30日,廖章林在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确认表中签字,确认真时表业制品厂与廖章林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12月31日解除。2010年3月1日,上诉人廖章林与被上诉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廖章林仅与被上诉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处虽有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的签章,但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并无用工主体资格。且在上诉人廖章林与被上诉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落款处已无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的签章。廖章林的用工关系,应以2013年1月签订在后的劳动合同为准。廖章林又主张被上诉人使用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真时表业制品厂的银行账户支付款项,本院认为,该事实并不足以证明两公司之间是关联企业。廖章林主张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真时表业制品厂、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依据不足,其主张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真时表业制品厂、雅高表胚厂有限公司须向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对原审的处理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廖章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廖章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