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斯琴毕力格与巴达日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毕力格,巴达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356号申请执行人斯琴毕力格,男,3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达日夫,男,4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斯琴毕力格(2010)翁民初字第39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