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谭武、杨建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武,杨建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法定代表人:杨中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建兵,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武,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杨建兰,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武、杨建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