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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亚东与唐智杰、赵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东,唐智杰,赵凌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曹亚东,男,27岁,汉族,农民。被告唐智杰,男,28岁,汉族,农民。被告赵凌宇,男,30岁,汉族,农民。原告曹亚东与被告唐智杰、赵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