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亚东与唐智杰、赵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东,唐智杰,赵凌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曹亚东,男,27岁,汉族,农民。被告唐智杰,男,28岁,汉族,农民。被告赵凌宇,男,30岁,汉族,农民。原告曹亚东与被告唐智杰、赵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