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国祥诉唐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唐大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国祥,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唐大云,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国祥与被告唐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刘国祥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国祥负担。审判员 臧 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