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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国祥诉唐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唐大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国祥,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唐大云,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国祥与被告唐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刘国祥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国祥负担。审判员 臧 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