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靳占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军,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