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六裕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无业。2014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杨,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程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高某在本市201路公交车上,窃取乘客程某现金1600元。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在本市201路公交车上,窃取乘客任某现金80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高某在本市14路公交车上,窃取乘客时某现金700余元。2014年1月,被告人高某在本市20路公交车上扒窃未遂、在301路公交车上扒窃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高某对指控2014年1月6日在本市201路公交车上偷盗事实有异议,对其余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高某在本市201路公交车上,窃取乘客程某现金9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自己于2014年1月6日在201公交车上偷一男子900多元。(2)被害人程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6日自己在201公交车被偷现金1600元。(3)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6日自己在201公交车看到一带围巾男子盗窃,自己提醒被盗男子,该男子下车追过。(4)书证监控视频说明,证实2014年1月6日201公交车上被���人就站在被害人身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当庭否认盗窃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2、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在本市201路公交车上,窃取乘客任某现金80元。3、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高某在本市14路公交车上,窃取乘客时某现金700余元。2014年1月,被告人高某在本市20路公交车上扒窃未遂、在301路公交车上扒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自己于2014年1月19日、2014年1月23日在201和14路公交车上偷盗过,最后一次在301公交车上没偷到东西被抓获。(2)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19日自己在201公交车被偷现金80元及一些证件。(3)被害人时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23日自己在14路公交车被偷现金700元至800元及一些证件。(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6日自己在301公交车看到一带围巾男子形迹可疑,自己就报警了。(5)书证辨认笔录、扣押、返还清单、监控视频说明、户籍信息等,证实报警人杨某和宾馆老板郭德林均辨认出被告人系准备偷盗和住宾馆人、扣押被告人随身携带物品、返还被害人证件、2014年1月23日、2014年1月26日公交车上视频截图说明及被告人身份年龄情况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其盗窃数额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黄家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