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王亚飞与孟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飞,孟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王亚飞。委托代理人顾问,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生。原告王亚飞与被告孟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顾问、被告孟庆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飞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3年9月,被告找原告协商一起开饭馆事宜,口头允诺雇佣原告做厨师,月工资3,000元。同时,被告因资金缺乏,原告遂借给被告50,000元。然而,自2013年饭馆开业至今,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工资,对原告提出的签订书面合同及出具借款收据的要求也予以拒绝。2014年3月4日双方最后一次协商不成后,原告遂报警,被告在派出所内书写出具了协议书,承认借款事实及还款期限,原告无奈签字。原告取得借贷事实的证据后,遂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5万元系作为投资饭店的出资款,后因饭店开业二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分红的要求,均遭被告拒绝,原告遂向被告催讨该款,被告承诺该50,000元作为借款返还原告。被告孟庆生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聘请原告做厨师的事实。原、被告及案外人左某某三人一起开饭馆,原告的50,000元是作为投资饭馆的出资款的。后原告在2013年11月27日离开饭馆,致使饭馆人手不够而停业,后原告另外招聘人后再恢复营业。2014年3月4日,被告父母到饭馆吵闹,经报警后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被告承认原告的50,000元转为借款,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日期未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左某某三人在松江区合伙经营的某某饭店开业,其中原告在该饭店投资50,000元。饭店经营二个月后,因被告未对营业收入进行分成,原、被告间产生纠纷,原告遂离开饭店。2014年3月4日,原告到饭店向被告催讨50,000元投资款未果而发生争执,遂报警。后原被告双方在松江区新桥派出所内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被告承诺在2014年11月27日还款25,000元,在2015年3月1日还款25,000元。该《协议书》有原、被告双方签名,另一合伙人左某某以证明人名义在《协议书》上签名。原告取得该协议书后,遂以其诉称的事由,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以上事实,有消费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接报回执单及公安询问笔录、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被告间共同经营饭店的合伙关系解除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原告投入饭店的出资额50,000元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承诺在2014年11月27日还款25,000元,在2015年3月1日还款25,000元。该协议系在公安派出所内签订,系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因《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日期未到,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院难以支持。为避免讼累,本院判令被告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生支付原告王亚飞欠款50,000元,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5年3月1日前支付2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亚飞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孟庆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