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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执民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亚浓与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浓,程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浓,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程小春,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周亚浓与被执行人程小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商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在宁海县跃龙街道白石村有股权可供执行,但需和白石村村委会协调后再处置股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2004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晨炯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