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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辖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吕勤耕与何正健、楼小萍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正健,吕勤耕,楼小萍,马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正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勤耕。原审被告楼小萍。原审被告马畅。上诉人何正健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何正健上诉称,本案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的借款人何正健住所地在义乌市,应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条中明确约定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