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綦新钢与王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新钢,王大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綦新钢,农村居民。被告王大发,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新钢与被告王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杰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新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綦新钢负担。审 判 员 卢秀军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